首页 > 政策与标准 > 行业政策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2/27 9:45:39 作者:
返回列表
2月18日,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旅部、卫健委、人民银行、广电部和全国工商联等17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


《意见》共有10条,现就会员单位关注要点摘录如下:


1、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工作能力

团体标准组织应建有标准化工作机制,有系统的团标管理和知识产权处置等制度,有标准化工作部门和专职人员。


2、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


紧密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对接重大工程、产业政策、国际贸易;广泛吸纳生产、经营、管理、建设、消费、检测、认证等相关方参与;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鼓励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


3、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

鼓励团标准组织建立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的实施应用,打造团体标准品牌;大力开展团体标准宣传,提高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与认可度。


4、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5、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


6、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


鼓励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吸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机制。


7、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

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纳入奖励范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权重;鼓励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8、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


团体标准组织依据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进行营利和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利用团体标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建立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9、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10、完善保障措施